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教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发展、管理及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分为场馆类、旅游景区类、教育培训类、传媒类、研发创作类等5个类别。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均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类别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已被单位所在地命名为区(县)级科普基地。

(四)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七)专职科普工作者不少于3名。

(八)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九)接受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十)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3次及以上科普活动。

第六条  场馆科普基地是指长期稳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申报场馆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并具备与展厅条件相匹配的科普设施和器材。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国家和全市重点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科普讲解和指导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四)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旅游景区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申报旅游景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认定。

(二)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能够通过文字、图片、实物、互动视频等形式展示景区内的科普元素。

(三)配备3名以上专职科普导游,并配以专门的科普导游词(解说词)。

第八条 教育培训科普基地是指针对全市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普通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二)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5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有针对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九条  传媒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具备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机构。申报传媒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书籍等科普栏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10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四)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开展传播创新文化、报道科技新闻、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技成果、举办科普活动、解读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宣传。

第十条  研发创作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育等科普产品研发和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机构。申报研发创作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

(二)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

(三)具有固定从事科普研发与创作工作的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四)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  创建与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可与区县(自治县)进行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多个部门、区县(自治县)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重庆市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并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以下简称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建议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的科普基地命名为“重庆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协、市社科联联合授牌。

第五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当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主题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科普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择优进行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单位和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市科委对科普基地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普基地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自觉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竞争入选、达标认定、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庆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或未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六)科普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以上科普基地创建条件中有关人员配备的标准,不作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9〕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9〕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