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普基地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科普基地联合会。英文名称是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Scientific Institution,缩写ACSI。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命名的市级科普基地或有志献身科普传播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依据,通过对会员单位内部科普资源的优化、整合,面向市民提供全面系统的科普服务,树立本会组织的整体品牌形象;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实现共享共建、互惠互利、共创共赢;积极推动重庆市科普活动的开展、科普作品(产品)的研发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普基地良性运行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市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提升市民的科学素养。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本会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制定科普基地发展计划、行业管理规则和考核标准,开展对会员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平等向社会展示基地能力的科普服务平台、良好的工作环境条件及相关技术性服务,推动本会会员单位人、财、物资源优势整合,实现会内的科普资源有效联动;

(三)组织形式多样、参与度高的科普活动,研发原创、高水平的科普作品(产品),创新科普品牌传播栏目,打造新型科普推广模式。

(四)总结、推荐科普基地管理、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培训会员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会会员间研讨会、技术交流和培训;

(五)组织考察学习交流,积极开展科普资源和科普教育方法与理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其它科普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科普活动和交流; (六)承担行政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与本会工作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致力于科普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获得本会服务及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单位需实行负责人制,并在单位内部设置相应机构负责配合本会相关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协调会员间的相互关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委审查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科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科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